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滋生,非法集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引来监管的重拳整顿。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业内人士认为,此举目的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教育金融消费者“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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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自担损失
征求意见稿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所谓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我国法律法规就提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不过长期以来,非法集资的早期识别都是个难题。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徳怡表示,非法集资在实践当中的表现形式有很多,许多投资人本身并没有鉴别能力;即便是专业的司法机关,在认定某一项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时都需要慎重讨论和考虑。
而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李虹含看来,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损失这一条,显示出国务院现在对于非法集资的根源,即高息诱惑有了非常明确的认识。“高息诱惑是发生非法集资、以及募集人在诱骗集资人入股时候惯用的伎俩,自行承担损失就使得投资人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能够更多的甄别项目到底是真是假,提高了风险防范的意识。”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进一步表示,提及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目的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教育金融消费者“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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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非法集资除了早期识别存难,一旦骗局被揭开后,处置环节的相关法规此前也不够完善。2016年10月,银监会相关人士透露,将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
其中,对于职责分工,24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国务院层面设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预防监测工作下沉到“县级人民政府”,特别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认定,依法查处。
而“举报者”则包括金融机构和群众等。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李虹含表示,这和以往规定相比是一样的,根据现在的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金融机构都是承担了一样的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肖飒解读称,这相当于积极发扬“朝阳群众”力量,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增加非法集资线索的收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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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非法集资
针对跨行政区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李虹含分析称,传销有时候和非法集资是结合在一起的,公司大部分是没有注册公司,但是传销居住地或者非法集资的居住地经常会被举报为非法集资的藏身之所,所以如果在立案审查的过程当中,能利用居住地或者是被举报地的方式,对被举报人进行一个惩治措施,是非常有利的,能够对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管或者警示,有利地控制非法集资的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肖飒认为,整体来看,意见稿正好弥补了之前金融领域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清晰,动辄采取刑事立案“强硬手段”的问题,在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明确了缓冲地带“行政违法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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